10月19日,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2023年第10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2人被終生禁駕。據了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案例一
2022年9月17日3時許,李某駕駛魯U號牌重型廂式貨車沿茂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云臺山路路口西側時,適遇劉某起步行在其前方順行,人車相撞,致車輛損壞,劉某起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李某駕車逃逸,后被查獲。
李某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七十條第一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九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做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2年3月1日 18時43分許,宋某某飲酒后駕駛魯U號牌小型轎車沿開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渭河路路口北側,適遇行人滕某某由西向東橫過開拓路,人車相撞,滕某某倒地過程中與沿開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的由薛某某駕駛的魯B號牌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兩車損壞,滕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后宋某某駕車逃逸,后于23時20分主動投案。
宋某某飲酒后駕車且發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七十條第一款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之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確定:宋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做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